僱主須知
聘請外傭的資格
  • 有足夠經濟能力僱用傭工。一般來說, 以每僱用一名傭工計算, 僱主的家庭入息必須不少於每月15,000元, 或僱主須擁有款額相若的資產, 足以在整個合約期內僱用該名傭工;
  • 僱傭雙方須簽定入境事務處提供的「標準僱傭合約(ID407)」;
  • 傭工只可為僱主執行標準僱傭合約內所列的家務;
  • 傭工在香港特區逗留期間不得為他人從事僱傭工作;
  • 僱主須承諾給予傭工的薪金不少於香港特區政府公布的規定最低工資HK$4,870。如沒有膳食提供予傭工, 經議訂的膳食津貼不得少於每月港幣1,236元;
  • 傭工必須在標準僱傭合約內列明的僱主住所工作和居住;
  • 僱主須為傭工提供合適和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
  • 僱主及傭工僱傭關係的真正目的並無疑問;
  • 僱主及傭工均無不良記錄
  • 僱主持有香港居留權;

聘請外傭所需文件
  • 僱主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証副本;
  • 僱主的經濟証明副本
    • 稅務局發出的最近期評稅及繳納稅款通知書(年薪不低於HK$180,000);或
    • 最近三個月銀行自動轉賬薪金紀錄;或
    • 公司聘用信連同不少於三個月工資收據証明,每月收入港幣$15,000以上;或
    • 最近六個月之銀行定期或活期存款証明(港幣$360,000或以上)
  • 結婚証明副本或出生証明副本。
    (如經濟收入証明或地址証明與僱主姓名不同)
  • 最近三個月以僱主名義登記的水費/煤氣費/差餉/住宅電話費/電費或有線電視單據的正副本(流動電話單不會被接納)。
  • 現時/過往外傭的姓名,香港身份証號碼及工作証有效日期。
僱傭合約的要求
  • 香港政府規定任何國籍之海外傭工,每月工資不得少於HK$4,870。僱主必須為傭工提供免費膳食,若沒有膳食提供,僱主必須提供膳食津貼,每月不少於HK$1,236;
  • 海外傭工合約為期兩年,並無試用期;
  • 僱主必須為外傭投保勞工保險及提供醫療褔利

解除合約
  • 如需解除合約, 僱傭雙方均可向對方給予一個月書面通知、或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通知金;
  • 根據勞工法例之規定, 無論是否由外傭提出解約要求或犯下嚴重錯失, 僱主必須支付全部未付之薪金及假期補償, 並替外傭返回原居地之機票及交通津貼;
  • 在終止合約日期之七天內, 僱主必需將有關終止合約的詳細, 以書面形式傳真至入境事務處
外籍家庭傭工的休息日
每7天期間給予傭工不少於1天休息日。休息日是連續不少於24小時的期間。
外籍家庭傭工的年假
按照勞工法例規定,如外籍家庭傭工為同一僱主服務滿十二個月後,便可享有有薪年假,年假數目由7天至14天不等,按外籍家庭傭工的年資計算。

服務年期 每年有薪年假日數
1年 7日
2年 7日
3年 8日
4年 9日
5年 10日
6年 11日
7年 12日
8年 13日
9年或以上 14日
外籍家庭傭工法定假期
所有外籍家庭傭工,不論服務年資的長短,都有權享有下列每年14天的法定假日:

  • 一月一日;
  • 農曆新年初一;
  • 農曆新年初三;
  • 農曆新年初四;
  • 清明節;
  • 勞動節;
  • 佛誕;
  • 端午節;
  •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
  • 中秋節翌日;
  • 國慶日;
  • 重陽節;
  • 冬節 或 聖誕節 (由僱主選擇);
  • 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
長期服務金
如傭工連續為僱主工作不少於5年,因下列其中一個理由而被終止僱傭合約,僱主便須向傭工支付長期服務金。

  • 僱員遭解僱或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不獲續約**,而解僱或不獲續約並非基於犯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或裁員的原因;
  • 僱員出示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指定的證明書,證明永久不適合擔任現時的工作,並因健康理由而辭職
  • 僱員年齡為65歲或以上,因年老而辭職;或
  • 僱員在職期間死亡

長期服務金的計算方法:最近合約上列明之月薪 X 2/3 X 年資。

**若僱主在合約期滿之前不少於7天,以書面要求傭工續約或以新合約重新聘用,而傭工不合理地拒絕該項要求,則傭工無權獲得長期服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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